【葉樂律師率先報導】EB-5重大突破!參議院和眾議院通過EB-5區域中心法案延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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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美國國會參議院2012年8月2號全票通過投資移民區域中心試點法案的延期之後, 眾議院在美國東部時間9月13日下午以412票贊成,3票反對,通過S.3245號提案,將EB-5 區域中心法案再延長三年,至2015年9月30日。現在這項法案已送交總統辦公室,等待奧巴馬總統簽字之後即可正式成為法律。

美國聯邦Vermont州參議員, 同時也是和我們有着良好合作關係的Jay Peak 項目的大力支持者Senator Leahy 於2012年5月24日向國會提交S. 3245法案,要求延長EB-5投資移民項目。美國國會參議院2012年8月2日全票通過這項法案,批准投資移民區域中心法案延期的延期。當時美國國會眾院正在休會期間,定於9月份開會討論投資移民區域中心法案的延期。業內人士普遍相信,共和黨和民主黨都支持投資移民區域中心項目,不希望這個給美國帶來巨大利益的項目停下來, 因此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都有意將投資移民區域中心項目變成一項永久法律。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區域中心法案成為永久性法律的希望非常大。現在法案成功延期三年,無疑是給廣大有意投資移民又擔心法案到期風險的客戶吃了一顆定心丸。我們今年上半年遞交的EB-5申請,已經陸續收到了批准通知。希望廣大有意投資移民的客戶利用法案延期這個大好時機,和我們聯繫,垂詢投資移民相關事宜。

我所精辦EB-5投資移民,歡迎各界人士垂詢我們的聯繫方式:葉樂律師事務所,1501 Broadway (Times Square) 12th Fl, New York, NY 10036, 1 Spruce Ct., Plainsboro, NJ 08536電話:646-450-6603,中國免費直撥電話:950-403-23795, 電郵: leyelaw@gmail.com, 網站:www.leyelaw.com

葉樂律師率先預測:EB-5 法案將被延期 – 並極有可能被永久化!

– 葉樂律師獨家預測, 轉發請註明出處!

目前市場上對EB-5法案的2012年9月30日延期的問題眾說紛紜,國內更有中介打出“9.30大限”的消息來吸引投資人。對此,有豐富投資移民經驗的葉樂律師率先作出如下預測:“EB-5 法案將被延期-並極有可能被永久化”!

與佛蒙特州(Vermont)區域中心有良好合作關系的葉樂律師是在與佛蒙特州Jay Peak區域中心總裁 Bill Stenger 證實後發布此消息的。

作為EB-5法案發起人之一的美國佛蒙特州(Vermont)民主黨議員Patrick Leahy 日前遞交了將EB-5法案永久化的立法申請。這項提案是根據EB-5法案從1997年來為美國經濟帶來的巨大效益,為佛蒙特州(Vermont)和全國創造了眾多的新工作機會的事實基礎上提出的。

Patrick Leahy 議員曾在2009年成功地將EB-5法案進行延期。在推動EB-5永久化的立法申請之前,Leahy 議員已經得到了美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將EB-5法案延期3年的批準。

經過國會和議會幾個月對EB-5法案延期討論之後,Patrick Leahy議員在5月24日遞交了將此法案永久化的立法申請。以佛蒙特州(Vermont)為例,與佛州政府以”公有-私有“模式合作的區域中心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此提案同時得到了美國議會司法委員會資深委員Chuck Grassley (R-IOWA 共和黨-愛俄化州議員)的支持。

佛蒙特州Jay Peak區域中心總裁 Bill Stenger作為最成功EB-5區域中心之一的代表,將於9月30日前受邀到華盛頓DC對國會和議會進行講演,幫助Patrick Leahy 議員推動EB-5永久化的立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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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項目的鑑別和選擇

- 載自 世界日報 2012年5月8日 (原文)

近來我所接到很多關於投資移民的諮詢。其中 有一位投資人去年在中國通過中介投資了一個區域中心項目。但是一年多的時間過去了,他的綠卡申請依然杳無音信。我們建議他和他的移民律師聯繫以獲得綠卡申請狀況的第一手資料。但他的回答卻是他連律師姓名都不知道,更沒有他的聯繫方式。每次聯繫中介得到的也都是敷衍了事的回答。我們問他是否了解項目的具體情況,如運營時間,已有投資人數量,以及條件綠卡和永久綠卡的批准數和批准率問題。他的回答是他對這些信息一無所知,當初選擇項目時只是通過中介的推薦,而沒有對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考察。現在才發現自己處於一種非常被動的局面,真是後悔莫及。

在我們接觸的客戶中,對投資移民項目選擇有疑問的客戶不在少數。近年來投資移民區域中心的成立如雨後春笋般, 而項目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投資人綠卡申請成功與否。因此,我們建議投資人在項目的鑑別和選擇中,盡量考慮到以下因素。

首先,所選的項目應至少有兩年以上的歷史。投資移民的第一步I-526批准後獲得的是條件綠卡, 獲得條件綠卡後的兩年內申請人可以申請永久綠卡。而永久綠卡是否被批准關鍵在於投資的項目能夠順利運行,以及項目能否證明投資人的投資款在兩年的時間內創造了10個全職就業機會。

其次,所選的項目應該已經有一定數量的投資人,而這些投資人的絕大多數應該已經獲得條件綠卡,而且投資時間超過兩年的投資人應該已經獲得永久綠卡的批准。此外,投資人還應掌握條件綠卡和永久綠卡的批准率,盡量選擇批准率都為100%的項目。

再次,客戶在選擇項目的過程中一定不能盲從非專業人士的推薦,而是應該在專業移民律師的協助下,通過考察以上幾個項目的硬指標,選擇最可靠的項目。

最後,投資人應注意和律師簽訂的協議中所包含的申請步驟。覆蓋整個EB-5申請過程的的協議,才是對申請人真正有保障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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